刊名:环境技术
主办: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
主管: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
ISSN:1004-7204
CN:44-1325/X
影响因子:0.189802
被引频次:98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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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源期刊(2018);期刊分类:环境与安全
6.5是世界环境日。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6月4日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,判处被告人申某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田某山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藁城区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申某犯罪所用的车辆予以没收,依法上缴国库;责令被告人田某山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上交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,上缴国库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9年7、8月份,被告人申某找到被告人田某山,以倒货的名义让田某山找块空地,后田某山和被告人田某坡在藁城区西关镇大王村东北1000米的地方,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租用一废弃厂房。在院内挖好渗坑后,申某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8日先后三次用自己的罐车(每车27吨左右)从山东德州的废液贩子(身份不详)处拉来废酸液,并伙同田某山和田某坡将废酸倾倒在租赁的旧厂房院子的渗坑内。申某每倾倒一车废酸液收取5400元,分给田某山、田某坡1400元。经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,罐车内废水样品含量:总铅1.51mg/L、总镉0.104mg/L、总铬29.7mg/L、六价铬0.171mg/L、总汞0.266mg/L、总砷0.166mg/L、总镍39.4mg/L;PH值0.57。其中铅、汞、镉、铬的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。
另查明,1、藁城区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申某车牌号冀A9F427汽车一部。2、被告人田某坡、田某山违法所得分别为2100元,其中被告人田某坡已上缴国库违法所得2100元。3、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田某山到藁城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投案自首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申某伙同被告人田某山、田某坡违反国家规定,在没有任何证照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,排放含铅、汞、镉、铬危险废物,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;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鉴于被告人田某山、田某坡是从犯。被告人申某,是累犯。被告人田某山有自首情节。被告人田某坡当庭自愿认罪,并积极退赃,具有从轻、从重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疫情时期,为避免人员密集,又方便更多群众旁听,藁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前发出宣判公告,采取了全国庭审网络直播形式,就此次公开宣判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。
监制 岳立新
编辑 郭继聘
作者 赵东发
周云云
制作 张 萌
文章来源:《环境技术》 网址: http://www.hjjs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608/1743.html